培养目标是设置专业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依据。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专业修订培养要求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责任人,由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系(室)主任,专业骨干教师,学工副书记以及专业辅导员组成的专门评价工作小组。
二、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一般为4年,或者与学校新一轮培养方案修订政策相一致。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人才需求,国家政策等进行相应调整。
三、评价人
本专业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
四、评价内容
主要围绕5年左右毕业生从业领域、岗位工作、专业/非专业能力和职业成就等反馈信息,分析和评价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形成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总体判断。
五、评价方式
问卷调查、访谈、座谈、函调等方式。
六、评价方法
(一)评价小组依据培养目标设计针对不同对象的问卷或评价表格。
(二)对毕业生进行跟踪反馈,同时进行社会评价。学工办负责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发放问卷,并收集数据;学院或系不定期组织毕业生、用人单位座谈、访谈或函调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问卷的发放与收集。
(三)专业负责人对收集的评价数据进行整理,并在一个评价周期末综合分析,形成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
(四)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对达成情况评价书面报告进行审核,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七、评价结果的应用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将作为新版培养方案培养要求的修订依据。在修订培养方案时,修订工作小组应参考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对相应支撑的培养要求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