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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成都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成大实设【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实验活动的有序开展及实验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校长担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2、确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

3、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确定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和经费投入;

5、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及学院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2、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

3、组织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4、及时传达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5、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及应急演练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行政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副职)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学院(中心)实验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或科研团队负责人),对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直接管理。

主要职责是:

1、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制定与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学院和实验室两级),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5、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开展安全环保教育、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防护设施、应急预案等工作;

6、组织与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7、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

8、组织与督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是所在实验用房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学校、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细化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

3、落实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和准入制;

4、梳理本实验用房危险源,如实登记本实验用房各类危险源的台账,主要包括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气瓶、特种设备等,根据需要开展风险评估;

5、制订本实验用房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6、定期、不定期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卫生检查;

7、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8、维护应急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外来人员),均应对实验室安全、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是:

1、学习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3、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活动;

4、配合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安全准入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必须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具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 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

第十 各学院(中心)必须制定和严格执行实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温高压设备、高电压设备、超低温及其他特种实验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遵行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特别加强对涉及剧毒品、易制毒等管制药品、有毒有害化学试剂、易燃易爆危险品、病原微生物菌种、实验动物等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具有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因素和程度配置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张贴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各单位应结合实验室具体实际,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 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应配有必要的避雷设施;配电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对高压装置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 实验室消防工作应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除常规消防设施外,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与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

第十九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实验室环境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条 各学院(中心)所有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将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制牌,张贴于实验室门外侧。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所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学院(中心)应对实验室的功能分区进行认真规划和建设,规范与完善实验室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针对重点安全部位(如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传动、噪声、高温、高压、有毒有害、辐射、强光闪烁、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其场所),制定相应的危险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陈列于实验室醒目位置,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如确需通宵实验,必须有两人在场,并事先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各实验室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院(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操作规范与工作档案的完善情况、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隐患与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试行)》(成大实设·〔2015〕6 号)废止。